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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earche Homeequitymortgagepayment t支付货款而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关系是银行与经销企业或开发企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其四是商品凹购关系。准确地说,商品回购关系的出让方并非是银行,而应是按揭人。银行之所以与商品回购挂上关系,是基于银行与按揭人的抵押关系。商品回购关系可以认为是按揭人与银行之问抵押担保关系的延伸,是因银行依法处分抵押物所派生出来的法律关系。商品回购关系,实际上是银行、按揭人、经销企业或开发企业三方,就处分抵押物达成协议并因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按揭标的物范围广泛于抵押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物必须是直接地指向现存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财产或者能够即寸物化的权利,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排除了以期待权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可能。按揭标的物不仅包括现存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且还包括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期号(楼花)。“楼花按揭”期间,亦即自合同成立生效至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商品房的预购人(按揭人)对楼花尚无现实的支配权,即不具有预购房屋的所有权,其具有的仅是在合同约定日到来时,请求开发企业交付房屋的权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享有的权利仅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房屋)的期待权,而并非为物权。商品房按揭人向银行提供的还款担保,其实只是房屋的期待权。这是商品房按揭标的物不同于商品房抵押标的物的重要方面,也是按揭标的物范围广泛于抵押物范围的原因。换言之,按揭标的物范围不仅包括了可以抵押的现实财产,而且还包括了不可以抵押的非现实财产。
按揭标的物范围包括房屋的期待权,但并非所有的期房都可以按揭。由于按揭贷款是银行、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买卖商品房的一种融资活动,所以,就商品房买卖而言,期房按揭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首先,商品房预售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建设部令第95号修正)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府当符合下列条件: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这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并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其预售行为才为法律所保护。
其次,商品房预售行为合规。就商品房按揭贷款而言,期房按揭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例如,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综上所述,按揭与抵押有较大的区别,这些区别表现在:一是按揭的法律关系较抵押复杂;二是按揭的主体只能是借款人,而抵押的主体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三是按揭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而抵押的目的是为了融入资金;四是按揭标的物必须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相一致,而抵押的标的物则广泛得多。